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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
事项编码 3700002014026
实施主体 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职责 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五、聚焦重点群体促进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工作方案,主动公开活动相关内容。

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公正、公平、公开。

做好活动绩效评估和后续跟踪服务。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