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72027 | ||||||
实施主体 | 商河县市场监管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按权限监督管理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撤销相关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符合条件而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药品颁发药品注册证书;(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提出药品经营许可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条件的资料。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交下列材料:\n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n (二)质量管理机构情况以及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学历、工作经历相关材料;\n (三)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以及任职文件;\n (四)经营药品的方式和范围相关材料;\n (五)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以及陈列、仓储等关键设施设备清单;\n (六)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相关材料;\n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n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n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中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进行标注,并注明依据。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