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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
事项编码 3700001017116
实施主体 商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县燃气、供热行业监督管理,拟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将:“规模以上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下放至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年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