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 |||||||
事项编码 | 3700000415003 | ||||||
实施主体 | 商河县自然资源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督解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四款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会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公布征收标准。
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监督责任。对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等活动进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