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09140 | ||||||
实施主体 | 商河县公安局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2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凭《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第六条:“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第十五条:“《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贿赂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攻势依据、条件、梳理、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读。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