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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
事项编码 3700000415008
实施主体 商河县自然资源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公布征收标准。

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草原植被恢复。

监督责任。对与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相关的草原使用许可等活动进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