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18052 | ||||||
| 实施主体 | 商河县交通运输局 | ||||||
| 部门职责 | 承担公路、水路、城市道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
设定依据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国省道新(改、扩)建、养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验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依法依规实施验收。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