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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事项编码 3700000417005
实施主体 商河县水务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县排水和污水处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第十三条:“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公布征收标准。

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