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行政强制(省市县人民政府执行的强制) | |||||||
事项编码 | 3700000319013 | ||||||
实施主体 | 商河县城管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水行政、水土保持、河道、水利工程建设、防洪抗旱、农村供水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