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18035 | ||||||
实施主体 | 商河县交通运输局 | ||||||
部门职责 | 承担县管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县管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险品运输监管工作,组织县管内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的登记、 防治污染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港航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水路交通许可事项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山东省港口条例第五十一条:“禁止在港口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四)擅自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