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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技术推广
事项编码 3700002020034
实施主体 商河县农业农村局
部门职责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二章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十六条:"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服务依据、服务程序等内容,履行公益性职责。

依法依规开展机具与技术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的试验验证。

建立健全农机推广服务体系,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