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创新券管理与服务 | |||||||
事项编码 | 3701002006001 | ||||||
实施主体 | 商河县科技局 | ||||||
部门职责 | 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第二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省级以创新券的形式,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对省内(不含青岛市)小微企业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给方会员’)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第十四条:鼓励各市、县安排资金共同支持小微企业共享科学仪器设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对创新券服务机构工作实施绩效考核,作为其参加下一年度创新券工作的重要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兑付,追回已兑付的创新券资金,并记入不良信誉记录。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创新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接受社会举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进一步优化科技计划支持方向和重点,着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式,积极探索股权直投、贷款贴息、贷款担保、创新券和后补助等新型支持方式,形成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多方支持的新格局,放大政府资金使用效应。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由政府向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免费发放,用于资助其向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和开展研发活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依托管理平台开展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和兑现,以及相关信息的查询、备案、发布等管理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各县区科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区域创新券申请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科学技术进步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创新券管理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条件、程序、创新券申请推荐情况等。
依法依规做好创新券申领及推荐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