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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等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15251
实施主体 平阴县城市管理局
部门职责 承担林业领域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