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变更审核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22065 | ||||||
实施主体 | 平阴县文化和旅游局 | ||||||
部门职责 | 指导和管理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的保护、利用及与文物有关的公益活动。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二十八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第二十九条:“一级施工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二十五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第二十六条:“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二十五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第二十六条:“甲级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配合实施资质单位信息变更的审核。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信息变更的资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