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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供水的监督检查
事项编码 3700000619020
实施主体 平阴县水务局
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供水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