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农村供水的监督检查 | |||||||
| 事项编码 | 3700000619020 | ||||||
| 实施主体 | 平阴县水务局 | ||||||
| 部门职责 | 负责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
设定依据
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供水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