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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争议调解
事项编码 3700002004004
实施主体 平阴县发改局
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指导全县价格认定业务工作,行使本县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复核职能,接受本市市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各类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业务,组织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及以涉税为重点的涉行政事项价格认定业务,承担全市价格评估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二十九)健全价格公共服务机制。……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价格鉴证援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山东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组织建设,负责各类财产损失、经济损失、有偿服务收费及行政征收、征用中涉及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协调调解矛盾纠纷中的有关价格(收费)问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山东省价格鉴证援助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省价格鉴证机构具体承担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辖区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