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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
事项编码 3700000631067
实施主体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部门职责 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计量法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计量违法行为,并组织对计量器具质量、定量包装商品和消费者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实施重点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方便生产、利于管理、择优选定的原则,授权建立专业计量站。”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五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考核、批准事项的;(二)对举报的计量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三)在监督检查中超过规定数量抽取样品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样品的;(四)对经检验合格的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查的;(五)不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六)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应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授权,应予以纠正。”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专业计量站应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专业计量站执行授权任务的监督。”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