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32005 | ||||||
| 实施主体 | 平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 部门职责 | 负责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城市管理、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民生保障、农林水等领域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转报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