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22041 | ||||||
实施主体 | 平阴县文化和旅游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民生保障等领域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市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文物(一级文物除外)审批,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文物主管部门,枣庄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实施省级权限的事项。 |
设定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博物馆条例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监察法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