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 | |||||||
| 事项编码 | 3700000319001 | ||||||
| 实施主体 | 平阴县城市管理局 | ||||||
| 部门职责 | 负责重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工作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