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开垦费征收 | |||||||
事项编码 | 3700000415004 | ||||||
实施主体 | 平阴县自然资源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八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组织复垦而未依法组织实施的; (二)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耕地开垦义务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未履行耕地开垦义务,又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不得动工建设。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侵占或者挪用。”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公布征收标准。
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土地开垦、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
监督责任。对与土地复垦义务人开垦耕地情况进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