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
事项编码 | 3700002014027 | ||||||
实施主体 | 平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部门职责 | 指导全县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创业工作。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六)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高等学校学生提供职业供求信息,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16.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反馈服务结果。
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