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 |||||||
| 事项编码 | 3700000617131 | ||||||
| 实施主体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部门职责 | 指导监督全县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和全市其它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
设定依据
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