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 |||||||
事项编码 | 3701000417001 | ||||||
实施主体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征收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在现行征管体制改变前,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其他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各自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按照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