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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事项编码 3700000111005
实施主体 平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部门职责 负责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城市管理、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民生保障、农林水等领域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四条: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一)建立殡仪馆,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二)建立乡镇殡葬服务站,为农村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下同),应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建设和扩建公墓(含骨灰塔陵园,下同)、搬迁殡仪馆,应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殡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办理新建和扩建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塔陵园)审批。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