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遗迹保护监督 | |||||||
事项编码 | 3700000615013 | ||||||
实施主体 | 平阴县自然资源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检查。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