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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14048
实施主体 平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职责 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