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给付 | |||||||
事项编码 | 3700000511003 | ||||||
实施主体 | 平阴县民政局 | ||||||
部门职责 | 拟订全县临时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监督检查各镇(街)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公布临时救助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