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04006 | ||||||
实施主体 | 平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城市管理、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民生保障、农林水等领域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规定的追责情形。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六部分:“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二十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追责情形。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第四部分:“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四)健全法规标准。推动制定修订资源综合利用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电力需求侧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等办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具体负责省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并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第九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山东省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附件《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3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第3项。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