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节约用水的监督检查 | |||||||
事项编码 | 3701000617001 | ||||||
实施主体 | 平阴县水务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 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九条:“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和器具的监督检查。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