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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11008
实施主体 钢城区民政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对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