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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事项编码 3700000825002
实施主体 济南市钢城区应急局
部门职责 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n\n(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n\n(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n\n(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n\n(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n\n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n(一)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n\n(二)未按照规定治理公共设施等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n\n(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九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n\n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公开奖励方案、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