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5058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钢城区城管局 | ||||||
部门职责 |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园林和林业行政执法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制订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二)对不符合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予以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草原防火通行证的;(四)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草原火灾的;(五)未及时采取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三条:“截留、挪用草原防火资金或者侵占、挪用草原防火物资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