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 |||||||
事项编码 | 370000062001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钢城区农业农村局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全市重点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典型企业,问题企业 |
设定依据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一条:“乡村兽医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