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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25075
实施主体 济南市钢城区应急局
部门职责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落实安全 生产保障情况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