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8849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
部门职责 | 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鼓励、支持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情况,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五)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六)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八)未按照规定对常驻协作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二)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五)违法干预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