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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25110
实施主体 莱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部门职责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落实安全 生产保障情况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市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