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发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15066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自然资源局 | ||||||
部门职责 | 组织园林和林业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附件:31.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发;委托济南、青岛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实施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对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核通过后转报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区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根据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