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 |||||||
| 事项编码 | 3700002023103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卫生健康局 | ||||||
| 部门职责 | 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其中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或其他必须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
设定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