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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事项编码 3701162031002
实施主体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局
部门职责 负责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民生保障等领域划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个体工商户档案,设置档案室和档案存放专柜。档案室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n\n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应按户建档,一户一档。\n\n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档案由登记资料、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组成。\n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档案的,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n\n借阅档案,要遵守档案借阅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查阅流程;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便于申请人阅取。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