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证员执业许可 |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12027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司法局 | ||||||
| 部门职责 | 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
设定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受理县级公证处报送的公证员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