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 | |||||||
事项编码 | 3700000711002 | ||||||
实施主体 | 莱芜区民政局 | ||||||
部门职责 | 承办全区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办理机关的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常住户口在青岛、济宁、菏泽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婚姻登记,继续由内地居民户籍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在济南、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调整为由内地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关于撤销菏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批复你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由内地居民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关于撤销济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婚姻登记处的批复你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由内地居民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户籍所在地在高新区的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由户籍所在的行政区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关于撤销青岛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批复你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由内地居民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济南、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所辖县(市、区):主动公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济南、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所辖县(市、区):依法依规办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婚姻登记。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