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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事项编码 3700001017118
实施主体 莱芜区水务局
部门职责 组织实施水务工程运行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管;负责重点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依法依规办理手续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办理人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