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旅行社要求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22136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和旅游局 |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行业监管;负责对旅行社、导游的监督管理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
设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n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n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n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n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n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n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