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利用服务 | |||||||
事项编码 | 370000201706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
部门职责 | 指导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档案法第十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十条:“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制定县级城建档案利用服务相关制度、程序,主动公示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城建档案利用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