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保洁的监督管理 | |||||||
事项编码 | 3701000617008 | ||||||
实施主体 | 莱芜区城市管理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城区道路保洁的监督管理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保洁工作的监督管理。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