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事项编码 3700000117081
实施主体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水务局
部门职责 负责供水特许经营的实施和管理;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监督管理,提出供水价格调整意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生产和供应。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