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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事项编码 3700000605029
实施主体 济南市济阳区教育体育局
部门职责 拟订民办教育和继续教育发展规划、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民办学校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