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 |||||||
事项编码 | 3700000605029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教育体育局 | ||||||
部门职责 | 拟订民办教育和继续教育发展规划、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民办学校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