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利用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发布信息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100021710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城市管理局 | ||||||
部门职责 | 依法集中行使经省、市政府批准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二)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的;(三)在建筑物顶部乱搭、乱放的;(四)利用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发布信息的;(五)封闭临街建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的;(六)景观照明设施图案或者灯具残缺损坏未及时修复的;(七)未按照规定时间启闭景观照明的。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察法
直接实施责任
直接责任:
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
建立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依法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