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产品品种或重新生产时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验证和确认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7214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管局 | ||||||
部门职责 | 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及相关信息的;(二)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重新生产时未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